泛海控股: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7-02-2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公司决定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 公司决定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
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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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将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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