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7-02-2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
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
况和现状,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3.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
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