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4-2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泛海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
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6,314,856.64
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不存在
对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决策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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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损益,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数据由于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收购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持有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59.65%股权,并对民生信托实施了增资。
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至此,公司合计持有民生
信托 93.4214%股权,从而成为民生信托控股股东。
公司与民生信托在合并前后均受中国泛海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
时性的,因此公司对民生信托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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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
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
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
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
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
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
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
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
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
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
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
据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本人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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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
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的规定,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机制、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内控规范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本人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
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
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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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编制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存放与使用情况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解,本
人确信所列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内容,其必
要性可以肯定,且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因
此,本人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八、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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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2017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内容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原
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公
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发展的支
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
总金额,未低于预计总金额 20%以上。个别单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出预计或与预计差异较大,主要系因公司实行转型战略,报告期内收
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出售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而导致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提醒公司董事会,应进一步提高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准确
性,避免出现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情况差异较大的情形。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本人同意 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预计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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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内控情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十、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股
权投资公司”)开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
战略性投资,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提升公司
整体业绩水平,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把握优质企业投资机会,优化战
略布局。
(二)公司已制定《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等内控制度,并对证券投资的决策、操作、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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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的管控,证券投资风险较为可控。
(三)公司本次授权泛海股权投资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授权泛海股权投资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本人对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 2016 年度证券投资严格执行内部规章制度及风
险控制程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
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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