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7-05-12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07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

海”)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

合理判断,继 2017 年 5 月 5 日、5 月 8 日、5 月 10 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分别增持 5,237,411 股、5,002,146 股、1,800,842

股公司股份后,中国泛海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再次增持了 1,012,185

股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一)增持主体: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中国泛海认为,公司目前的股票市值不能完全

反映公司转型战略实施以来的价值,特别是随着公司向“产融结合的

国际化企业集团”转型发展战略的深入落实,未来公司的价值将进一

步呈现。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

断,中国泛海再次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

    (三)增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1
     (四)增持数量:2017 年 5 月 11 日,中国泛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1,012,18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5,196,200,656 股的 0.02%,成交均价为 8.434 元/股。

     (五)目前持股情况:中国泛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公司

股东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截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收盘,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为:
序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名称/姓名
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泛海控股
1                     3,472,069,884         66.82%    3,473,082,069     66.84%
     集团有限公司
2       卢志强            1,759,786          0.03%       1,759,786      0.03%
     泛海能源控股
3                       124,000,000          2.39%     124,000,000      2.39%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597,829,670         69.24%    3,598,841,855     69.26%

     二、后续增持计划

     中国泛海计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系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为 10,000,000 股至 100,000,000

股(含 2017 年 5 月 5 日、5 月 8 日、5 月 10 日及本次已增持部分在

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三、中国泛海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2
    四、中国泛海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

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