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09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
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 2017 年 8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会议向全体董事发出表决票 17 份,收回 17 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赵英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1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会议审核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交的《关于赵英伟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的提名
函》,同意赵英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期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为物业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1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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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
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始权益人”)拟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转让基础资产,由民生证券设
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8 亿元
(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7 亿元,次级资产支持
证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1 亿元),期限不超过 7 年。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原始权益人承担的
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后第三年末对优先级资
产支持证券的回售和赎回款项的支付义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在股东大
会批准前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前
述资产证券化发行及存续期间的一切相关事宜,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
原则下,办理前述资产证券化发行及存续期间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修订、调整
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案和担保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必要文件;选聘上述项目涉及
的相关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相关的聘用协议或服务协议;办理与上述
项目发行和存续期间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涉及的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物
业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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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延长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17 票,反对:0 票,弃
权:0 票)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临时会议和 2016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合格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20 亿元(含 120 亿元)的公司
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鉴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决定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延长
12 个月。
除延长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外,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方案不变,以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案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
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四、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有价证
券投资授权的议案(同意:1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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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原授权给境外全资子公司泛
海国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由不超过 35 亿元(其中,
融资规模不超过 17.5 亿元)调整为不超过 70 亿元(其中,融资规模
不超过 42 亿元),期限延长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对本次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
本次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证券投资授权的公告》。
五、关于新增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与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发生新增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预计 2017 年度新增金额约 5,053.66 万元。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卢志强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因此民生
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卢志强、李
明海、余政、韩晓生、赵晓夏、张博、冯鹤年、陈基建、张喜芳、宋
宏谋、陈怀东等 11 人因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单位任职,成为上述交易的关联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
议案时,上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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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均系公司独立董事)等 6 人参与表决,
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所述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对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六、关于为境外附属公司 PT.MABAR ELEKTRINDO 融资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同意:1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
公 司 办 理 印 度 尼 西 亚 棉 兰 燃 煤 电 厂 项 目 ( 由 公 司 境 外 附 属 公司
PT.MABAR ELEKTRINDO 负责开发建设)内保外贷(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相关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对本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
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公告》。
上述议案一、二、三、四、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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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第 5 会议
室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将审议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赵英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增补冯壮勇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三)关于为物业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延长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五)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有价
证券投资授权的议案;
(六)关于为境外附属公司 PT.MABAR ELEKTRINDO 融资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其中,上述议案(二)已经 2017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
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一)、(二)、(四)、(五)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三)、(六)为特别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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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赵英伟简历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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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赵英伟简历
赵英伟先生,工程硕士,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光彩事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审计监管部审计主管、处长、资产财务部总经理、财务副
总监、财务总监,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财务总监助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第八届监事会副主席、董事会董事、第九届监事会副主席等。现任中
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民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监事,中泛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拟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赵英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
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赵英伟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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