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11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与关联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框架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 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现就本次关联交易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泛海金融”,原名为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952.HK)拟与公司关联法 人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控股”)签订《框架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中国泛 海金融及其子公司拟与通海控股及其子公司在证券交易、企业融资、 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具体合作内容详见本公告“四、交易协议 的主要内容”),框架协议期限为协议生效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预计各年度交易金额如下: 1 单位:港币亿元 年 度 2017 年度(指协议生效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交易类型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服务交易 1.00 1.10 1.20 投资及借贷交易 10.00 10.00 12.00 合计 11.00 11.10 13.20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通海控股及 其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系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事项已经2017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卢志强、李明海、余政、韩晓生、赵英伟、赵晓夏、张博、 冯鹤年、陈基建、张喜芳、宋宏谋、陈怀东等 12 人因在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及其关联单 位任职,成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上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孔 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均系公司独立董事) 等 6 人参与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上述独立董事均对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中国泛海、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卢志强、李明海、韩晓 2 生、卢志壮、黄翼云、李能、刘洪伟、王辉等 10 名关联股东将在该 次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具体关联股东情况以本 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信息为准)。 (四)其他 1.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2.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关联方范围为通海控股及其子公司,主要包括:中国 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泛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生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nternational Data Group)等,具 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23 层 2.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3. 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 4. 经营范围:科技、文化、教育、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及产 业的投资;资本经营;资产管理;酒店及物业管理;会议及会展服务; 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通讯、办公自动化、建筑装饰材料 3 及设备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咨询、汽车租赁。 5. 股权结构:系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 66.85%股份 6. 财务状况 单位: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9,308,033,868.07 309,901,913,812.98 负债总额 235,053,672,009.65 258,782,342,065.19 净资产 44,254,361,858.42 51,119,571,747.79 营业收入 26,001,333,598.06 7,186,122,445.56 利润总额 7,720,449,448.99 -12,631,803.74 净利润 7,188,730,450.63 -226,961,498.40 (二)中国泛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66 楼 2. 董事:卢志强、卢晓云、李明海、余政、卢志壮、刘冰、赵 英伟、刘金燕、刘洪伟 3. 注册资本:港币 1,548,058,790 元 4 4.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5. 股权结构:中国泛海的全资子公司 6. 财务状况 单位:港币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873,667,405 16,269,879,206 负债总额 14,787,579,866 16,394,813,136 净资产 86,087,539 -124,933,930 营业收入 398,880,640 278,426,280 利润总额 -54,765,019 -132,959,199 净利润 -54,765,019 -132,959,199 (三)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2 室 2. 法定代表人:王宏 3.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4. 主营业务: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资产管理,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股权结构:中国泛海的全资子公司 6. 财务状况 单位: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3,882,824.77 1,604,962,408.88 5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负债总额 59,985,207.88 166,582,669.95 净资产 353,897,616.89 1,438,379,738.93 营业收入 336,754,039.42 251,118,895.66 利润总额 6,701,521.59 113,382,919.24 净利润 3,876,976.53 84,056,711.05 ( 四 ) 美 国 国 际 数 据 集 团 ( International Data Group , 简 称 “IDG”) 1. 住所:5 Speen Street, Framingham, MA 01701, US(美国马萨 诸塞州福尔汉姆市斯皮恩街 5 号) 2. 董事:卢志强、李明海、刘冰、熊晓鸽、沃特尔博伊德、 柯克坎贝尔、迈克尔弗里登伯格、简伊诺斯、杰弗里瑞波特、 张喜芳、王兴华 3. 注册资本:215,562.67 美元 4. 主营业务:科技媒体、信息技术、数据分析、研究咨询等 5. 股权结构: 6 6. 财务状况 单位:美元千元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2,041 307,932 负债总额 288,450 183,402 净资产 3,591 124,530 营业收入 559,031 443,019 经营利润 32,352 11,917 交易费用 35,070 49,519 净利润 -2,718 -37,602 注:IDG 财年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 (五)其他说明 经查询,通海控股及其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即遵照适用于独立第三方 的定价标准进行,定价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具体而言,中国泛海金融在确定相关费用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 素:(1)中国泛海金融适用于所有客户或商业伙伴的内部政策;(2) 就过往性质相似的服务/交易收取或支付的费用以及每类服务/交易当 时的市价;(3)相关服务/交易的规模;(4)为提供/接受相关服务/ 交易所花费资源;(5)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就相似服务/交易收取/支付 7 的费用。 各项服务/交易的具体定价标准详见本公告“四、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相关内容。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其中一方称为“一方”,且框架协 议所述各方均含各方子公司。 (一)合作内容及定价原则 1. 服务交易类服务 (1)客户介绍(证券交易及融资):通海控股向中国泛海金融介 绍需要证券交易及个人融资业务服务的客户,交易佣金一般为所收取 客户佣金净额的 20%-40%及所收取客户融资利息净额的 10-20%。 (2)研究:中国泛海金融向通海控股提供研究报告,费用按一 般商业原则厘定。 (3)企业融资:中国泛海金融向通海控股提供企业融资服务(包 括配售或公开发售发行股权、债务证券或衍生产品、集资、财务顾问 服务等),服务费按一般商业原则厘定。 (4)客户介绍(企业融资):通海控股向中国泛海金融介绍需要 企业融资服务的客户,该交易佣金费率一般为 10%-40%。 (5)资产管理: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产/基金管理服务,包括 就另一方启动的项目/基金提供相关市场推广活动,服务费一般为向 8 客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净额的 50%至 70%。 (6)共同资产管理:双方就当中任何一方拥有的项目/基金提供 资产/基金共同管理服务,服务费一般为向客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净 额的 50%。 (7)市场推广:中国泛海金融向通海控股提供市场推广活动, 包括财经网站内容、项目管理及广告销售服务,服务费按一般商业原 则厘定。 (8)配套服务:双方互相提供上述第 1 至第 7 项相关配套服务, 服务费按一般商业原则厘定。 2. 投资和借款类服务 (1)基金投资、财务资助及证券借贷 ① 合作内容:A.投资于投资基金或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投资的 实体;B.中国泛海金融向通海控股(或反之)提供有抵押或无抵押融 资;C.中国泛海金融作为通海控股的安排人、代理或银团贷款牵头贷 款人;D.中国泛海金融因提供上述的服务或参与该等服务/交易而向 通海控股(或反之)借出证券(须支付本金额、相关费用、开支及利 息)。 ② 定价基准:A. 基金投资费用及投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B. 财务资助(不包括保证金融资)利率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参照香港 银行同业拆息/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加约 1.5%至 3.0%,或参考相关借贷 期间市场利率计算;C. 银团贷款安排人、代理人或牵头贷款人费用 按一般商业原则定价;D. 保证金融资利率参照标准参考利率(如最 9 优惠利率)厘定。 (2)包销 ① 合作内容:中国泛海金融向通海控股就发行证券、债务证券、 衍生产品作出包销安排。 ② 定价基准:由各方按公平原则协商。 (3)配套服务 ① 合作内容:提供上述第 1 至第 2 项相关配套服务。 ② 定价基准:按一般商业原则定价。 (二)费用支付 中国泛海金融将与通海控股就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签订 具体协议,并在具体协议中约定详细的付款条款。服务交易类服务的 付款将以现金结付。 (三)生效及期限 1. 须待下列先决条件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达成后,协议 方告做实: (1)中国泛海金融就协议项下将构成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4 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第 14A 章持续关联 交易以及有关年度上限获得其独立股东批准; (2)中国泛海金融及通海控股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取得就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所需的其他同意及批文。 2. 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还可参见中国泛海金融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在 1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金融系香港全牌照券商,主要从事证 券、期货及期权交易服务、企业融资顾问、财务投资等业务,公司致 力于将其打造成为境外综合性金融平台。 为拓宽业务范围,夯实发展基础,中国泛海金融拟与公司关联方 通海控股签署框架协议,充分发挥各自在金融领域的资源优势和丰富 经验,积极开展合作,以达到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目的。 中国泛海金融本次向通海控股提供服务、接受通海控股提供的服务, 均系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 动中国泛海金融日常业务持续快速开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通海控 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 237,459.55 万元。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通海控股及其子公司累 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 535,385.55 万元(含本次交 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八 11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 关联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框架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金融与公司关联方通海控股合作,互 相提供金融服务,系满足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需要,其必要性可以 肯定,且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 我们特此声明:我们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我们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 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与关联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框架服务协议>的议案》涉及内 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金融与公司关联方通海控股互相提 供金融服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内容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原 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体 现了公司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12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八、其他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附属公司中国泛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框架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