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8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13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
心 C 座 4 层第 5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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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股东合计 36,859 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 名,代表股份
3,614,499,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605%,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股份
3,614,220,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55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278,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6,126,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宋彦妍、韩骐瞳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泛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泛国际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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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
票),该议案项下的子议案包括:
1. 关于增补王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苏刚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
股东代表监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乘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数,即共计 7,228,998,008 票,
其中:
王 辉 获 3,614,488,494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9.9997%;
苏 刚 获 3,614,488,494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9.9997%。
经过本次会议选举,王辉、苏刚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任期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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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汇总(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一、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泛
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泛国际投 出席会议所有
3,614,494,904 99.9999 4,100 0.0001 0 0.0000 通过
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 有表决权股东
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 2,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 比例(%) 表决结果
二、关于增补 关于增补王辉为公司第九届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614,488,494 99.9997 当选
公司第九届监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事会股东代表 关于增补苏刚为公司第九届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614,488,494 99.9997 当选
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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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彦妍、韩骐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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