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30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
心 C 座 4 层第 5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股东合计 36,345 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 名,代表股份
3,624,322,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495%,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 名,代表股份
3,624,053,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44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269,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6,178,41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黄小雨、霍雨佳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再次延长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表决时,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
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泛海能源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卢志强、李明海、韩晓生、卢志壮、黄翼云、李能、刘
洪伟、王辉等 10 名股东均进行了回避,具体情况见下:
所持表决权股
序号 关联股东名称或姓名 关联关系
份数量(股)
1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 3,489,326,751
2 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泛海控制 124,000,000
3 卢志强 公司实际控制人 1,759,786
4 李明海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100,000
5 韩晓生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2,880,000
6 卢志壮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2,880,000
7 黄翼云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70,000
8 李 能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20,000
9 刘洪伟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30,000
10 王 辉 在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28,000
合计 3,621,094,537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
决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出席会议所有
3,225,610 99.9132 2,801 0.0868 0 0.0000
一、关于再次延长公司 2016 年度 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 通过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3,225,610 99.9132 2,801 0.0868 0 0.0000
表决情况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出席会议所有
3,624,320,147 99.9999 2,801 0.0001 0 0.0000 通过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霍雨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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