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4-2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投服中心”)发来的《股东建议函》,函中建议公司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
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
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
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
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行使
“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等职责。投服中
心持有公司部分股票,可依法行使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股份已超过 30%,公司将接受投
服中心的建议,对现行《公司章程》所涉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见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票制。 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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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