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8-3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
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指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除公司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印度尼西亚棉兰燃煤
电厂项目(由公司境外附属公司PT.MABAR ELEKTRINDO负责开发
建设)内保外贷业务(金额为7,900万美元)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
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项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公
司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