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 2. 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