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2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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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五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名、
副主席 1-2 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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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6 名股东代表和 3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担任。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公司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在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裁签字确认后,在提交董事长审批的同时,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
(三)采取巡视、不定期抽查审计调查、组织专项调查、阅读并
分析财务报告和审议决算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就有关重大/敏感事项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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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
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根据履
行职责需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报告有关事
项。
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
事会的评价意见。
公司重大审计事项应报公司监事会知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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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
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根据需要或经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可
以书面、传真、电话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
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
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
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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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
表出席才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监事必须在赞成、
反对或弃权中选一项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所有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以上。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
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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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实质性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
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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