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月)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董事会工作,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和选择标准,并负责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前选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并协
同公司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设日常工作联系人一名,由非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遗缺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公
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委员会提案提出后,公司股东如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不
能就同一事项提出替代性的提案。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任职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股东、公司在任董事、公司有关部门进
行沟通、洽商,了解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来源或推荐方推荐资格,
各来源渠道产生的候选人人数(比例);提名委员会也可在本公司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属正式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十
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和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准
备,会议会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