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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月)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增强

公司战略规划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

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设日常工作联系人一

名,由非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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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委员会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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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三)综合上述两项内容形成报告,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进行研究,并将

会议形成的决议以董事会提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属正式会议的,于会议

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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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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