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月)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增强
公司战略规划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
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设日常工作联系人一
名,由非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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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委员会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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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三)综合上述两项内容形成报告,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进行研究,并将
会议形成的决议以董事会提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属正式会议的,于会议
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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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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