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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执行委
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范围,强化董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力,根据《公司
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专设机构,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二章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五名执行董事组成,设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主席一人,由董事长担任。担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
执行董事(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   执委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与
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执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本届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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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的工作经
验、 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战略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六)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下设若干专
业委员会,专项负责公司不同行业、业务的统筹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
构,具体负责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有关资料管理、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九条 执委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执委会委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执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
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当及时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及主席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
围内,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职责,主要包括:
    (一)除应由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外,对需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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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策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之前,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
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经营发展的其他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无需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商议,作出决定;
    (三)定期召开会议,了解执委会委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对相关
事项做出部署;
    (四)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听取执委会委员的工作汇报;
    (四)提名执委会委员人选;
    (五)决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是否报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
一名执委会委员代为履行。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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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两名(含)以上执委会委员联名提议。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第二款提议召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应当直接向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提交经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二)提议人的姓名;
    (三)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根据执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可将提案批转相应的执委会委员。执委会委员研究提案内容,并在执
行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需提交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的事
项或提案,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决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
体执委会委员及列席人员,临时会议提前一天通知全体执委会委员及
列席人员。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送。
    第二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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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
事会办公室应向执委会委员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和有助于执委会委员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并应于
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执委会委员,无法与
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执委会委员。执委会委员应
当认真阅读董事会办公室送达的有关材料。列席人员如需提前阅知会
议材料,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董
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认为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情况。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委
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与
议题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
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委员应亲自出席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请假,如涉及表决
事项的要书面委托其他执委会委员代为出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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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执行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
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临时会议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委员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报告、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执委会委员在会前可以向董事会办公
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所需要的信息。


                      第七章   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所有议案经充分研究和审议
后,进行举手表决,相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与反对票数相同的,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主席进行总结发言,并宣布投票
结果形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执行委
员会会议做好记录并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的执委会委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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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执委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结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或其他会议文件均需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最终签字审定。董事会
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审批意见做好相应文件的发送
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委员应对签字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执委
会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执委会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以及从事
会务的工作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会议内容泄密,一经
核实将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执行过程中,董事会执行委
员会主席(或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督促纠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外,
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根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指示
除增加参会人员外,其召集、主持、提案、会议通知及召开与非扩大
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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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若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冲突,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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