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公司决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决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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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将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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