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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公司决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决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1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将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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