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提请股东大
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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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人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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