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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9-01-0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提请股东大

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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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 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人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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