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
心 C 座 4 层第 5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2 月 12 日,公司股东合计 37,119 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5 名,代表股份
3,719,116,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738%,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3 名,代表股份
3,718,567,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632%。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549,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0,422,79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
产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为本次资产出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本次资产出售的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担保事
项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情况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分类 结果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出席会议所有
1. 关 于 公司 控 股 子公 司 3,719,103,506 99.9996 13,301 0.0004 0 0.0000
有表决权股东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10,409,494 99.8724 13,301 0.1276 0 0.0000
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所有
3,719,103,506 99.9996 13,301 0.0004 0 0.0000
2. 关 于 公司 为 本 次资 产 有表决权股东
通过
出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0,409,494 99.8724 13,301 0.1276 0 0.0000
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所有
3. 关 于 本次 资 产 出售 的 3,719,103,506 99.9996 13,301 0.0004 0 0.0000
有表决权股东
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涉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10,409,494 99.8724 13,301 0.1276 0 0.0000
表决情况
4. 关 于 提请 公 司 股东 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出席会议所有
3,719,103,506 99.9996 0 0.0000 13,301 0.0004 通过
权人士办理资产出售相关 有表决权股东
事项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曾嘉、汪相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