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的境外全资子 公司 Oceanwide Center LLC 和 88 First Street SF LLC 拟向 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出售其拥有的位于美国旧金山 First Street 和 Mission Street 的相 关境外资产。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于本次《买卖协议》签署后、标的资产 交割前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资金的筹措。上述资金能否如期、足额完成 筹措,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1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泛海控股”)的 全资子公司 Oceanwide Center LLC 和 88 First Street SF LLC(公司境 外全资子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泛海控股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国际”)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以下 合称“转让方”)于 2020 年 1月 21 日与 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署了《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转让方拟向 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转让其拥 有的位于美国旧金山 First Street 和 Mission Street 的相关境外资产(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拟出售的相关境外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 资产是转让方关于以下资产的全部权利、产权及权益的合称:土地、 附属物、增建物、动产、有形财产及开发权,下同),由以下两部分 组成:(1)Oceanwide Center LLC 持有的 First Street Tower Site 办公 塔建设用地(40/50/62 First Street 等 3 个地块)和对应在建工程、 Mission Street Tower Site 酒店塔建设用地(512/516/526 Mission Street 等 3 个地块)和对应在建工程、78 First Street 现有物业;(2)88 First Street SF LLC 持有的 88 First Street、510 Mission/ 82-84 First Street 的 2 栋现有物业。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双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综 合考虑交易目的、标的资产现状、最新市场情况、对价支付安排等多 种因素,最终协商确定交易对价为 10.06 亿美元。 2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 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该交 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 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 议,会议以“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交易生效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交易的生效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 本次交易的交割环节尚需征得 88 First Street SF LLC 和泛海 国际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的同意,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三、交易标 的基本情况”之“(二)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说明”,公司将积极与 该等债权人、担保权人进行沟通。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3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2.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c/o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8 4. 主要办公室地址:c/o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8 5. 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未设立法定代表人) 6. 注册资本:不适用(无官方记录的注册资本) 7. 注册号:7781968 8. 主营业务:不动产开发 9. 成立时间:2020 年 1 月 3 日 10. 股东情况:SPF Capital San Francisco, L.P.持股 100% 11. 实际控制人:SPF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二)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前 10 名股东不存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成立时间不满一年。 其实际控制人 SPF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 要财务数据见下: 4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计 13,907,342.55 4,936,800.00 负债合计 2,367.76 625.60 净资产 13,904,974.79 4,936,174.40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度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683,640.00 4,936,800.00 净利润 8,968,800.39 4,936,174.40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Oceanwide Center LLC 持有的 First Street Tower Site 办公塔建设用地(40/50/62 First Street 等 3 个地块)和对应在建工程、Mission Street Tower Site 酒店塔建设用地(512/516/526 Mission Street 等 3 个地块)和对应在 建工程、78 First Street 现有物业;(2)88 First Street SF LLC 持有的 88 First Street、510 Mission/ 82-84 First Street 的 2 栋现有物业。 (一)交易标的概况 1. 土地和在建工程 权证 面积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坐落 用途 在建情况 类别 编号 (ft2 ) 权利 1 Lot 003, Oceanwide 40 First 办公、住 在建设 3,200 无 存货 Block Center LLC Street 宅 First 5 3708 Tower Site 办公塔 Lot 055, 2 Oceanwide 50 First 办公、住 Block 18,000 无 存货 Center LLC Street 宅 3708 Lot 006, 3 Oceanwide 62 First 办公、住 Block 11,817 无 存货 Center LLC Street 宅 3708 Lot 010, 512 4 Oceanwide 酒店、住 Block Mission 1,392 无 存货 Center LLC 宅 3708 Street 在建设 Lot 011, 516 5 Oceanwide 酒店、住 Mission Block Mission 4,776 无 存货 Center LLC 宅 Tower Site 3708 Street 酒店塔 Lot 012, 526 6 Oceanwide 酒店、住 Block Mission 9,353 无 存货 Center LLC 宅 3708 Street 2. 土地和现有物业 是 序 权证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否 类 所有权人 坐落 2 2 用途 他项权利 号 编号 (ft ) (ft ) 出 别 租 Lot 固 007, Oceanwide 78 First 定 1 8,812 2,700 办公 无 否 Block Center LLC Street 资 3708 产 投 510 Lot 已抵押给 资 88 First Mission/ 008, 中国工商 性 2 Street SF 82-84 10,010 3,948 零售 是 Block 银行(美 房 LLC First 3708 国) 地 Street 产 6 投 Lot 已抵押给 资 88 First 009, 88 First 办公、 中国工商 性 3 Street SF 19,800 3,300 是 Block Street 零售 银行(美 房 LLC 3708 国) 地 产 (二)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说明 1. 2018 年 8 月 29 日,88 First Street SF LLC 与中国工商银行(美 国)签署《商业贷款协议》等相关协议。根据前述协议,中国工商银 行(美国)向 88 First Street SF LLC 提供一笔金额为 16,371,500 美元 的抵押贷款,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之日至 2025年 9月止;88 First Street SF LLC 以 88 First Street 和 510 Mission/82-84 First Street 地块及现有 物业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美国)。 2018 年 9 月 6 日,88 First Street SF LLC 与中国工商银行(美国) 签署《信托契据》。根据前述协议,88 First Street SF LLC 以 88 First Street 和 510 Mission/82-84 First Street 地块及现有物业现在和将来的 所有租金设置信托担保,该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 (美国)。 针对上述情况,88 First Street SF LLC 将积极与中国工商银行(美 国)协商解决抵押和信托解除事宜,并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前, 取得中国工商银行(美国)对于解除抵押、信托及同意其出售标的资 产的书面同意,保证标的资产处于可交割状态。 2. 根据 2019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 14 亿港元票据认购协议及补充 文 件 , 除 非 得 到 票 据 投 资 者 HAITO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PRODUCTS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海 7 通”)同意,否则泛海国际子公司不能出售资产。公司将积极与海通 协商,并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前,取得海通对出售标的资产的书 面同意,保证标的资产处于可交割状态。 3. 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88 First Street 和 510 Mission/84 First Street 地块现有物业正常对外出租,除部分楼层由 88 First Street SF LLC 自用或出租给 Oceanwide Center LLC 使用以外,其余 8,795 平方 英尺商业物业,已经出租给 4 名租户使用。 根据 88 First Street SF LLC 与前述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88 First Street SF LLC 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对外转让,并只需提 前通知承租人,即可将《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交易对 方。 针对上述租赁,88 First Street SF LLC 与 Oceanwide Center LLC 将于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协议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88 First Street SF LLC 将于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将房屋转让事宜通知其余四家租户,88 First Street SF LLC 与其余四家租户签署的《租赁协议》在标的资产交 割后,将由交易对方继续履行。关于租赁押金,88 First Street SF LLC 拟在交割前退还租户,在交割后再由租户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产权清晰,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抵押、 质押或者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标的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8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元评估公司”)出具的《Oceanwide Center LLC 和 88 First Street SF LLC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 [2020]714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 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Oceanwide Center LLC 委估资产账面值为 109,726.78 万美元,评估值 112,107.00 万美元(按基准日美元兑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790,724.30 万元),增值 2,380.22 万美元, 增值率 2.17%;88 First Street SF LLC 委估资产账面值为 3,197.52 万 美元,评估值 3,206.59 万美元(按基准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 合人民币 22,617.04 万元),增值 9.07 万美元,增值率 0.28%。具体 评估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资 产评估报告》。 (四)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及运营情况 1. 历史沿革 2014 年 11 月,Oceanwide Center LLC 与 FM Owner LLC 签署《购 买协议》,以 296,000,000 美元收购 First Mission 项目资产,并于 2015 年 2 月完成相关资产交割。 2017 年 5 月,Oceanwide Center LLC 与 First and Mission Properties LLC 签署购买协议,以 32,500,000 美元进一步收购 510 Mission/ 82-84 First Street 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于 2017 年 5 月完成相关资产交割。 9 2018 年 8 月,Oceanwide Center LLC 将 88 First Street、510 Mission/ 82-84 First Street 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转移至同年 6 月设立的 88 First Street SF LLC。 上述交易主要目的系根据当时公司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海外地产 布局。 2. 运营情况 First Street Tower Site 办公塔和 Mission Street Tower Site 酒店塔 已启动开发建设,在建工程暂无营业收入;88 First Street 和 510 Mission/84 First Street 地块现有物业正常对外出租,除部分楼层由公 司自用以外,其余 8,795 平方英尺商业物业,已经出租给 4 名租户使 用。 3. 标的资产近三年又一期的交易或权益变动及评估情况 标的资产于最近三年又一期未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最近三年又一 期的交易或权益变动情况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 “(四)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及运营情况”。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开元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并综合考虑交 易目的、标的资产现状、最新市场情况、对价支付安排等多种因素,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在商业交易活动中,评估值是交易价格的参考因素之一,实际交 易价格则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公司在确定启动本次资产出售工作 10 后,进行了广泛的投资者搜寻和市场询价,经过充分比选,本着促成 交易并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定了本次交易对手方并与之进 行深入沟通和谈判,以尽力争取最优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系公司 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之后的理性选择。 本次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为:在本次 资产评估中,评估结果包括了投入项目的资本化融资成本,而当地投 资者认为这部分成本未直接投入至项目,不能直接形成项目产值,买 方未将其作为对价依据。此外,受美国主要城市建设市场成本上涨、 劳动力紧缺、关税等因素影响,标的资产在工程建设和成本控制等方 面面临巨大挑战。通过本次资产出售,公司可停止对标的资产的进一 步资金投入,并回收大额现金,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归还借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等,有效缓解公司流动性压力。 综上,本次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商业逻辑和一般市场情 况,未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卖方:Oceanwide Center LLC 和 88 First Street SF LLC 买方:SPF SAN FRANCISCO OWNER, LLC (二)交易标的 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Oceanwide Center LLC 持有的 First Street Tower Site 办公塔建设用地(40/50/62 First Street 等 3 个地块)和对应在建工程、Mission Street Tower Site 11 酒店塔建设用地(512/516/526 Mission Street 等 3 个地块)和对应在 建工程、78 First Street 现有物业;(2)88 First Street SF LLC 持有的 88 First Street、510 Mission/ 82-84 First Street 的 2 栋现有物业。 (三)交易对价和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对价(即“购买价”)为 10.06 亿美元,金额等于以 下两项的总和:(1)交割时 6.3 亿美元的首期款(“首期款”), 和(2)3.76 亿美元的盈利能力款(“盈利能力款”)。买方应按照 以下约定,以现金方式分期向卖方支付对价,具体如下: 1. 首期款 定金:协议签署日之后(2020 年 1 月 21 日)四个工作日内,买 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 2,000 万美元。在交割时,全部定金应用于 支付购买价,定金应作为购买价的一部分。 交割款:根据定金金额以及本协议所述分摊及返还进行调整之后 的首期款,加上追加开发成本补偿金(据实结算),应当按照协议的 约定在交割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共管账户,并在交割日连同 上述定金释放给卖方。 初始开发成本补偿金:卖方已指明在协议签署日之前卖方已支出 的特定开发成本,且已向买方提供关于该等开发成本金额的发票或付 款证明(与特定开发成本合称“初始开发成本”)。基于上述情形, 当交割发生时,买方已同意向卖方补偿初始开发成本,作为购买价的 一部分,该金额应在交割时通过向卖方分配购买价的方式进行补偿。 双方确认并同意,除卖方已经指明的,且纳入交割时将支付的购买价 12 首期款之内的初始开发成本之外,就卖方在签署日之前发生的任何开 发成本或其他款项,买方不予负责(也不承担或就此补偿卖方)。 2. 盈利能力款 买方应在交割日第 3 周年届满日计算其内部收益率。如买方确 定,根据该日期买方收到的且可以向其投资者分派的实际净现金流, 该日期内对标的资产的非杠杆投资(基于投资的全部股权)超过 25% 的内部收益率(“IRR 里程碑”),则在该计算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超过 IRR 里程碑的金额,但绝不高于盈利能力款 (即买方应付的购买价总额不得超过首期款加上盈利能力款)。仅除 明显错误之外,买方计算的内部收益率应视为终局性的。在交割日和 临时计算内部收益率的首个三年期限内,卖方和买方应共同选择一名 第三方在交割日的每一个周年日审计标的资产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 出。审计标的资产的第三方将由买方进行选择并取决于卖方的批准, 上述买方的权利不能被无理地限制。此外,买方应在交割日的第三个 周年日向卖方提供标的资产公允市场价值的一份评估。卖方应当同时 负担审计和评估的费用。盈利能力款的卖方权利应专属于卖方享有, 不得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当事人。本盈利能力款的规定在交割之后 存续有效。 除上述款项外,关于协议签署日起直至交割为止发生的或首次开 具发票的全部额外开发成本,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则买方应负责该 等开发成本:(a)该开发成本已列入附件的现金流预测,且已由卖方支 付或卖方应付,金额不超过附件内显示的每个单项的总额,(b)列入 13 当前建设预算内(或列入附件的软成本),(c)根据卖方惯常内部成本 批准流程获得批准,包括建设管理人的批准(如适用),以及(d)不 包括因卖方未根据相关合同及时付款而引起的任何违约金或滞纳金 (合称“追加开发成本”),且该项补偿金应在交割时支付(合称“追 加开发成本补偿金”)。追加开发成本补偿金独立于购买价,不得用 于冲抵购买价。买方应将追加开发成本补偿金作为部分交割款进行监 管。追加开发成本补偿金应在交割时支付给卖方;但如在交割时,任 何部分追加开发成本尚未偿付且应当支付的,则买方及卖方应促使监 管代理人从追加开发成本补偿金中向相关当事人支付资金,以便在交 割时清偿全部未清偿的追加开发成本。 (四)交易对方的资金来源 在签署日买方具有或在交割时买方将具有充足、不受限制的库存 现金,或其他即刻可用的资金来源,或现成的融资来源,使买方能够 在交割时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购买标的资产,并支付交割款以及与 本协议所述交易相关的全部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任何调价款。任何 来源的融资不是买方的一项交割条件或或有条件。 (五)标的资产的交割 1. 交割时间:交割日应为以下日期中的较迟者:(1)2020 年 3 月 5 日,或(2)根据本协议卖方向买方提供书面通知,指明已经取 得股东批准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 2. 交割的先决条件 14 (1)买方的先决条件:A. 卖方履约。在交割日之前或交割日, 卖方在全部重大方面履行并遵守本协议要求其履行或遵守的全部承 诺及约定。B. 卖方的声明及保证。本协议内卖方做出的声明及保证 在交割日内在全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但不包括本协议条款明确允许 的任何事项或变动。C. 产权保单。在交割之前,产权保险公司已不 可撤销地书面承诺向买方出具产权保单。D. 其他事项。(i)买方应已 收到所需的禁止反言协议(包括华尔道夫酒店向买方出具的针对酒店 管理协议的禁止反言协议)。(ii) 卖方应已自担费用解除买方提出异 议的合同,且已提供买方合理认可的解除文件。 (2)卖方的先决条件:A. 买方履约。在交割日之前或交割日, 买方在全部重大方面履行并遵守本协议要求其履行或遵守的全部承 诺及约定。B. 买方的声明及保证。本协议内买方做出的声明及保证 在交割日内在全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C. 股东批准。作为卖方完成 交易以及向买方转让标的资产义务的一项先决条件,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达成和完成该交易)应经卖方母公司的股东在签署日之后(以股 东决议的方式)批准,卖方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Oceanwide Holdings USA Corp.(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及泛海控股(合称“股东批准”)。 如卖方不能在 2020 年 3 月 2 日或之前取得股东批准,则卖方应向买 方发出该等事实的书面通知,卖方或买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本协议, 此时,(a)本协议应在卖方或买方向另一方交付书面通知后解除,但前 提是,卖方仅可在其股东确定不同意本协议所述交易的情况下解除本 协议,(b)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c)卖方应偿还买方发生的全部交 15 易费,以补偿买方在本次交易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以及(d)卖方与 买方应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明确约定在该解除后存 续有效的条款除外)。 (3)其他先决条件:包括卖方向买方交付初步产权报告和勘察 文件,买方在尽调期内(协议签署日起直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太平洋 时间下午 11:59 时为止的期间)完成与购买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事项 的全部尽职调查等。 3. 监管指示:交割应当根据买方、卖方与监管代理人之间的监 管指示(“监管指示”)完成,监管指示应与本协议一起由买方和卖 方同时签署。另外,任一方可以提供与交割相关的附加或补充监管指 令,只要该等指令并未违反监管指示或本协议。 4. 物项交付:卖方及买方应在交割日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分 别向监管代理人交付(或促使交付)协议约定的物项。 5. 交割费用:卖方及买方应各自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交割费用。 任何其他交割费用应根据旧金山类似交易的本地惯例由双方支付。除 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双方应支付其自己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 人士的费用。 6. 分摊与补偿。在协议签署日上午 12:01,卖方与买方应当按比 例分摊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所得及费用项,并在卖方与买方之间调整购 买价(包括调整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买方并由买方承担的合同项下应付 的费用及常规付款)。根据合同(包括在合理比例范围的《设计/建 设协议协议》),卖方或以卖方名义支付的尚未使用的全部定金或预 16 付费,卖方应在交割时从买方收到该等定金或预付费的返还,但条件 是相关合同在交割时转让给买方,且买方收到该等定金或预付费的利 益(且该等定金或预付费的利益未退还给卖方)。 7. 责任限制。(1)保留资金。在交割时,卖方应向监管代理人 存入 2,000 万美元的款项,作为从交割时应付给卖方的购买价中的保 留资金,该款项在交割日之后保留在共管账户中,用作清偿及履行根 据保留协议在交割后存续有效的卖方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担保。 存续期届满后,监管代理人应将保留资金解付给卖方,除非在该日期 之前,买方已经基于交割后存续有效的声明或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 产生的索赔,向卖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2)附加付款。如在交割 日之后 3 年届满日,未能实现 IRR 里程碑的,卖方将不会收到与前 述约定事项相关的任何其他额外的付款。 (六)违约责任 1. 卖方违约:如卖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声明、保证或承诺, 且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内未发生交割的,则作为买方的唯一救济 方式,买方有权:(a)解除本协议,并且:(i)收到退回的全部定金,以 及(ii)从卖方收到关于买方交易成本的赔偿,在此种情形下,除明确 约定在解除之后存续的权利义务之外,双方均不再承担/享有本协议 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权利,或者(b)启动关于强制履行的诉讼。 2. 违约金:如因买方违反购买标的资产的义务导致未发生交割 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此时,定金应当交付给卖方并由卖方保留, 作为本协议项下关于上述未交割的充分补偿及违约金。 17 六、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交易出售资产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偿还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标的资产中部分物业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标的资产所涉 租赁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之“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 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说明”。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与关联方形成新的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同时,公 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 实际控制人卢志强于 2015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就避免与泛海 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同业竞争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仍在持续履行过程中,根据前述承诺: 1. 中国泛海作为泛海控股的控股股东、卢志强作为泛海控股的 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泛海控 股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泛海控股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业 务或活动; 2. 如因今后实施的重组或并购等行为导致产生中国泛海、卢志 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与泛海控股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中国 泛海、卢志强将按照中国泛海、卢志强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中国泛海、 18 卢志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自身情况,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 泛海控股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近年来,公司持续推进由单一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向金融、不动产、 战略投资综合性上市公司转型的发展战略。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公司 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对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了深刻 调整,特别是公司于 2019 年初出售了北京泛海国际居住区 1 号地项 目和上海董家渡项目,对占用较多企业资源但受政策影响去化较慢的 部分房地产资产进行优化。 本次出售美国旧金山项目,既是公司持续深化落实转型战略的重 要举措,也是符合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和项目推进状况的理性选择。近 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市场情况等发生较大 变化,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成本及难度大幅上升,对公司整体稳健 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影响。本次资产处置可缩减公司境外业务规 模,优化公司境外资产布局,有效减轻公司的境外经营风险。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产生资产处置损失约为 19.1 亿元人 民币(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汇率 1 美元对人民币 6.9762 元计),公 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将于 2019 年度财务报告中根据买卖协议价 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预估资产减值准备,本次交易对公司净利润的影 响以最终披露的年报及交易全部完成后的实际结果为准。通过本次交 易,公司可于短期内获得约 44 亿元人民币(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汇 19 率 1 美元对人民币 6.9762 元计)的首期交易对价,由买方对签约日 至交割日期间的项目开发运营成本进行追加补偿,并在未来公司还能 获取盈利能力款,将有力地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长远角度考虑, 本次资产出售可助力公司持续改善财务状况,更加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符合公司广大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可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产负债结 构,有效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缩减境外业务规 模,减轻境外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稳健性,从 而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交易对方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判断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于本次《买卖协议》签署后、标的资产交 割前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资金的筹措。上述资金能否如期、足额完成筹 措,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买卖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将在签约后四个工作日内支付 2,000 万美元作为定金,如因交易对方违反购买标的资产的义务导致未发生 交割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同时,协议约定,转让方 需在交割日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内支付交割款至共管账户作为交割 条件,较为有力地保护了公司利益。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20 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能够有效优化公司的产业结构和债务结构,有利于降低公司 境外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稳健性,从而有利于 公司持续深化落实转型战略和实现进一步稳健发展。 (二)本次交易选聘开元评估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 了相关协议,其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该评估机 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现实的及可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及经办 评估师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参考依据,评估机 构及经办评估师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 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相 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 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 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 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三)本次交易定价参考开元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确定的评估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交易价格与评估值之间的 21 差异,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认为符合商业逻辑和一般市场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 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 规。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意见; (四)转让方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买卖协议》; (五)《资产评估报告》。 22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