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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7-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438 号


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
层第5会议室召开。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泛海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公司关联法人互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
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公司关联法人互相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接受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公司关联法人互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第四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0年7月1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0年7月16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
座4层第5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8,101,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83%%,其中:



                                      2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4,992,2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188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108,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7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6,537,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23%。

    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进行了见证。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公司关联法人互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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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卢志强、张博、舒高勇5名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4,380,0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261%;反对22,157,4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4,380,0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261%;反对22,157,4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关联
交易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卢志强、张博、舒高勇5名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5,033,81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349%;反对1,503,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8%;弃权6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033,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9%;反对1,503,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8%;弃权6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黄小雨

                                                     杨     雯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