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2021-01-0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
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
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出售所
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
产权第 0008198 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有效优化公司
的产业结构和债务结构,有利于公司持续深化落实转型战略和实现进
一步稳健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资产出售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三)本次交易定价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北方
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选聘北方亚事进行资产评估,选聘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该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
务关系外,该评估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
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
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
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
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
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
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所选聘的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评估工作,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
结论合理。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胡坚、余玉苗、陈飞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