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 2. 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 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胡坚、余玉苗、陈飞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