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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03-03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债券代码:112340                                     债券简称:16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362                                     债券简称:16 泛控 02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发行的“16 泛控 01”、“16 泛控 02”、“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
“18 海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与泛海控股签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海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有关约定,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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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海控股及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泛海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中英益利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
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被告
一”)、泛海控股诉至法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
    被告一: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由
    2017 年 1 月,原告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泛海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公
司募集不超过 40 亿元投资资金,泛海控股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武汉
公司以其持有的江国用(2013)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泛海控股 2017 年 1 月 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
原告向武汉公司共发放了投资资金 35 亿元。截至目前,武汉公司尚有借款本金
1,300,000,000 元未偿还。为此,原告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武汉公司、泛海控股
进行起诉。
    (四)诉讼请求
    1.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偿 还 本 金 1,300,000,000 元 , 期 内 应 付 未 付 利 息
15,111,111.11 元,共计 1,315,111,111.11 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期限内的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4,958,333.33 元,此后之罚息应继续计算,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
毕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复利,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56,250.00 元,此后之复利应继续计算,直至期内应付未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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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80 万元;
    5. 判令泛海控股对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令原告在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
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 15,不动产权证书号: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即前述融资抵押物江国用(2013)
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武汉公司更名而换发为新的抵押登记证明)
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主债权金额 10%的违约金,金额为 130,000,000 元;
    8. 判令泛海控股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
金额为 1,219,146.92 元,此后之违约金应继续计算,直至全部到期应付的本金、
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 1,320,125,694.44 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9. 判令被告一、泛海控股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
全保险费。
    二、本次诉讼对泛海控股的可能影响
    泛海控股正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本次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
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泛海控股的最终影响。
    中信建投作为“16 泛控 01”、“16 泛控 02”、“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18 海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
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特此提请 “16 泛控 01”、“16 泛控 02”、“19 泛控 01”、
“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18 海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对相关事宜作出独
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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