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关 联交易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稳健性, 交易合法合规。 2. 本次借款利率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础进行适当上浮, 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胡坚、余玉苗、陈飞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