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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5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8 月 27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

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相关人员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1〕1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

对张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4 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二”)、《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14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陆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1〕1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四”),现将有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警示函一

                                 1
    宋宏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

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公司

总裁、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

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警示函二

    张喜芳: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

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


                               2
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总裁,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

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警示函三

    舒高勇: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

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

的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3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

案。

    (四)警示函四

    陆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

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

展、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

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上述人员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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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

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

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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