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5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8 月 27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
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相关人员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1〕1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
对张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4 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二”)、《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14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陆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1〕1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四”),现将有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警示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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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宏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
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公司
总裁、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
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警示函二
张喜芳: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
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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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总裁,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
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警示函三
舒高勇: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
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
的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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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
案。
(四)警示函四
陆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
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
展、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
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上述人员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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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
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
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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