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21-12-25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20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
司部问询函〔2021〕第 2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
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问询函涉及内容进行梳理、核实、反
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问询函主要内容
近日,我部收到多名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显示,你公司原计划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前受让杭州陆金汀所持有的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投资者表示,杭州陆金汀为浙
江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财龙马”)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财龙马持有杭州陆金汀的
股份份额系其发行的龙系列基金所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表示你
公司先于 2021 年 3 月对杭州陆金汀出具了信达资产包抵押增信的承
诺函,后又于 2021 年 5 月出具了新的回购股份及提供增信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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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受让相应股份,其认为你公司出现逃废债行
为。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受让杭州陆金汀所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的进展、未在计划期限内受让
相关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2.说明针对上述提供增信的相关事项,你公司履行了何种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业务是否构成对外提供担保,你公司是否存
在其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
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回函内容涉及应披露
信息的,请你公司予以对外披露。
二、公司回复
(一)说明你公司受让杭州陆金汀所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的进展、未在计划期限内受
让相关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回复】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公司计划以 1,666,706,012.28 元受让杭州陆金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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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2%股份。2020 年
11 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拟继续以
6,283,087,032.83 元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剩余武汉公司全部股份,
即武汉公司 7.7447%股份。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应在 2021 年 5 月 10
日前向杭州陆金汀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交易”)。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
让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
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核心内容为:“目前,公司与相
关方正就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展期支付安排进行协商。公司将尽快推
进落实相关事项,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共支付了 626,226,375.34 元股权转让款。因目前
公司资金状况较为紧张,剩余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公司正在筹集相
关款项。本次交易系股权转让交易,公司不存在逃废合同债务的情况。
(二)说明针对上述提供增信的相关事项,你公司履行了何种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业务是否构成对外提供担保,你公司是
否存在其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回复】
近几年,因公司融资工作需要,公司以部分所属公司的不动产和
部分股权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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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抵质押担保。
2021 年 3 月和 5 月,经履行公司印章审批流程,公司分别出具
承诺函,计划在偿还信达资产借款后,逐步解押释放抵质押物,部分
用于上述杭州陆金汀交易的履约担保。
目前,公司正在协调信达资产释放抵押物,考虑将其部分用于上
述杭州陆金汀交易的履约担保。待实际增加履约担保时,公司将根据
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外提供担
保一般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又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等。公司出具承诺
函,实质系为公司自身合同义务提供履约担保,公司认为并不构成监
管规则上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计划待实际增加履约担保时,根据相
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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