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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重大诉讼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泛海控股”)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转交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上海臻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臻岩”)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其中:中国民生信托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以“20 泛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诉至

法院;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以“18 海

控 01”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法院。

    现将上述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臻岩合同纠纷

    1. 受理机构:武汉中院
                                  1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上海臻岩

       (2)被告:武汉公司

       3. 案由

       2019 年,武汉公司与上海臻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武

汉公司向上海臻岩预售其持有的武汉时代中心 2 号楼资产,上海臻岩

共计支付了购房款 15.01 亿元。因上述资产至今尚未交付,上海臻岩

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汉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和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

       4.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武汉公司向上海臻岩返还已付购房款 15.01 亿元

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2)依法判令武汉公司承担上海臻岩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5. 财产保全

       上海臻岩向武汉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武汉中院予以准许,并冻

结了武汉公司持有的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冻结期

限为三年),查封了武汉公司位于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

内【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

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20 泛控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发行金额为 12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

控 01”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行使股权质押权,

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573,200,000 元及利

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

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1,177,000,000 元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 泛海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3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发行金额为 9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

海 01”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

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816,400,000 元及利

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

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883,000,000 元的股份、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本 96,012,620 元的股权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 泛海 02”债券交易纠纷

                                  4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 泛海 02”),发行金额为

6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

海 02”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

且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594,800,000 元及利

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上述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

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587,000,000 元的股份、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

本 69,526,380 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18 海控 01”债券交易纠纷

                                   5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融创集团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 海控 01”),发行金额为

40 亿元,期限为 3 年。

    融创集团前期购买了“18 海控 01”债券,鉴于“18 海控 01”债

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到期,公司未能按期向融创集团偿付剩余

本息,融创集团将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融创集团支付本金 1,567,378,687.50 元,期

内 利 息 165,025,651.95 元 及 违 约 金 ( 以 未 清 偿 本 息 合 计 金 额

1,732,404,339.4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日利率 0.05%计算);

    (2)判令泛海控股立即赔偿融创集团实现本案债权实际发生的

合理费用,包括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3)判令融创集团有权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 421,248.08

万股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

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

                                   6
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

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

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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