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2-04-26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公司”、“发行人”)发行的“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与泛海控
股签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有关
约定,现就泛海控股及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泛海控股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转交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
1
汉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上海臻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臻岩”)
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其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信托”)以“20 泛控 01”、“20 泛海 01”、“20 泛海 02”债券
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泛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诉至法院;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融创集团”)以“18 海控 01”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中国泛海、
卢志强诉至法院。
(一)上海臻岩合同纠纷
1. 受理机构:武汉中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上海臻岩
(2)被告:武汉公司
3. 案由
2019 年,武汉公司与上海臻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武汉公司向上
海臻岩预售其持有的武汉时代中心 2 号楼资产,上海臻岩共计支付了购房款
15.01 亿元。因上述资产至今尚未交付,上海臻岩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
汉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武汉公司向上海臻岩返还已付购房款 15.01 亿元和支付资金
占用利息损失;
(2)依法判令武汉公司承担上海臻岩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
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5. 财产保全
上海臻岩向武汉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武汉中院予以准许,并冻结了武汉公
司持有的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了武
汉公司位于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
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20 泛控 01”债券交易纠纷
2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泛控 01”),发行金额为 12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控 01”债券。
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行使股权质押权,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573,200,000 元及利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
册资本 1,177,000,000 元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 泛海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债券简称“20 泛海 01”),发行金额为 9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海 01”债券。
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816,400,000 元及利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
册资本 883,000,000 元的股份、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信
华”)对应注册资本 96,012,620 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 泛海 02”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 泛海 02”),发行金额为 6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海 02”债券。
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且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594,800,000 元及利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上述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
应注册资本 587,000,000 元的股份、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本 69,526,380 元的股权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
(五)“18 海控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融创集团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 海控 01”),发行金额为 40 亿元,期限为 3
年。
融创集团前期购买了“18 海控 01”债券,鉴于“18 海控 01”债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到期,公司未能按期向融创集团偿付剩余本息,融创集团将公司、
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融创集团支付本金 1,567,378,687.50 元,期内利息
165,025,651.95 元及违约金(以未清偿本息合计金额 1,732,404,339.45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 0.05%计算);
(2)判令泛海控股立即赔偿融创集团实现本案债权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3)判令融创集团有权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 421,248.08 万股股份进
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
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负担。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信建投作为“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中信建投
将按照上述各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
5
人职责,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特此提请“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
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