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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2-11-25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公司”、“发行人”)发行的“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与泛海控
股签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有关
约定,现就泛海控股及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强制执行事项的进展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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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广公司”)
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金租”)申请融资 17.90 亿元。由于
上述融资未能按期清偿完毕,信达金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执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18 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 月 25 日、2022 年 8 月 17 日、2022 年 9 月 17 日、2022 年 10 月 18 日披露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 01 执恢 26 号之
三《执行裁定书》和(2022)鄂 01 执恢 26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
下:
    (1)(2022)鄂 01 执恢 26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查封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世贸中
心 B 地块 5 号楼;查封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中心/栋酒店单
元 1-20 层酒店;查封城广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商务区泛海城市广场二
期部分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2)(2022)鄂 01 执恢 26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因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控制的其他财产等
原因,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武
汉中院作出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20)京长安执字第 483 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
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执行证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
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
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信建投作为“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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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中信建投
将按照上述各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
人职责,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特此提请“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
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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