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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2-0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3】京师字第 544326-2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电话:010-509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五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五十八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
                                                             法律意见书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桥东南角泛海国
际售楼处二层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栾先舟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6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出席情况,
下同)共 18 人,代表股份 3,053,816,91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31,559,351 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58.3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2,257,561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8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
证,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泛海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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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将列入议程的议案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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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丁永聚




负责人:张凌霄




                                              承办律师:马   磊




                                                  202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