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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4-08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3-03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4 月 7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泛海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

6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务逾期情况

    1. 民生信托事项

    你公司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

司”)曾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签署协

议,约定武汉公司应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向民生信托清偿相应债务,

涉及本金金额 2,208,311,558.33 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债务逾期

未能清偿等情况,直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告其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才相应提及该事项。

    2. 长城资产事项

                                 1
    武汉公司曾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资产”)签署协议约定武汉公司将向长城资产偿还相应

债务,后武汉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清偿,涉及本金金额分别为 8 亿元和

8.1 亿元。你公司未及时、准确披露上述债务逾期未能清偿等情况,

直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告收到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才相应提及该事项。

    3. 民生银行事项

    你公司及你公司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公

司曾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借款,相关借款金额分别为 24 亿元、40 亿元、30.66 亿元,后未按

照合同约定在相应期限履行对应的还款义务,多次逾期。你公司未及

时、准确披露上述债务逾期未能清偿等情况。

    4. 融创集团事项

    你公司未及时、准确披露未能清偿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融创集团”)相关债务情况,涉及本金金额 573,200,000 元,

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告融创集团起诉公司时才相应提及该事项。

    (二)受让子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公告称:2020 年 9 月,泛海控股

以 16.67 亿元的金额,受让了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公司 2%的股份,现公司拟

继续以 62.83 亿元的价格,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剩余武汉公司全部

股份。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仅向杭州陆金汀支付了 6.34

                                2
亿元的股份回购款,未完成上述 2%股份的受让,相关信息披露不完

整、不准确。

    (三)股份回购事项违规

    你公司 2022 年 8 月 27 日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称,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在回购期内,

公司累计回购 8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成交总金额为

1,143,600 元。你公司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同时,

2022 年 7 月 21 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其中

180,000 股于收盘前半小时内下单,回购操作时间不符合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相关制度与现行规定不符,相关制度未具体

落实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等

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现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

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避免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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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措施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

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

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

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

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

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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