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17日修订)2023-04-1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为“《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等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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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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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下述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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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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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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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所
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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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他人泄露,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外借。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所属公司在讨论涉及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
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所属公司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需向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履行公司的
重大信息对外报送流程,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
有关人员,并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
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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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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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件号
与上市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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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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