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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3年4月17日修订)2023-04-1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
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
应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他人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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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填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
表》(见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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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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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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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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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本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
               亲属姓名                        与本人关系

                              拟 交 易 证 券

 证券账户                    持有人姓名

证券名称及
                          拟交易时间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代码

                            拟交易
拟交易时间
                          数量(股)

  申请人

   签名




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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