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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
        专 项 说 明
永证专字(2023)第 310278 号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永证专字(2023)第 310278 号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

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永证审字(2023)

第 110031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2022 年度,泛海控股的营业总收入为 1,307,056.00 万元,同比下降了 12.41%;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53,652.56 万元,且连续三年出现大额亏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546,243.74 万元。此外,因境内外诉讼、

仲裁事项大多进入判决、执行阶段,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执行过程中已开

始出现资产被拍卖的被动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的债

务本金余额为 234.94 亿元。

    以上情况表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泛海控股公司已在其
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但是这些

                                    - 1 -
措施目前还处于筹划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前述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对

其持续经营能力存有重大疑虑。
    (二)民生信托预计负债的确认
    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因涉及多起营业信托
纠纷案件,根据管理层判断,预计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信托项目规模余额为 291.53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民生信托管理层根据一审或二审已判决案件的涉
诉项目规模余额、预估赔付率和底层资产估值,计提预计负债 60.98 亿元;对于一
审未判决的诉讼及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潜在营业信托纠纷等事项,由于无法判断承
担相关责任的可能性,民生信托公司管理层未就这些事项确认预计负债。我们无法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民生信托公司上述预计负债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以及未判决诉讼案件和潜在诉讼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上述保留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二)的相关规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

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

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

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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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上述保留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

及的事项对泛海控股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

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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