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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达: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2019-04-15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18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深圳市
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尔公司”)2018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
述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
    由于前管理层部分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以及中审亚太对公司部分预付投资款商业实质存疑,中审亚太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康达尔公司于 2018 年 8 月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信息,原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罗爱华女士,原财务总监、董事
李力夫先生,原法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张明华先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就上述案
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如财务报表附注 6.18、13.4.4 所示:(1)根据康达尔公司与深圳君合民
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民汇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君合民汇公司负责从建立食品安全产业链的角度在中国境
内寻找优质农业项目或企业并推荐给康达尔公司,康达尔公司拟在上述寻找到的
优质农业项目优先与君合民汇公司进行初步合作,具体投资比例由双方在正式的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但康达尔公司的初步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
以内。2018 年 1 月,康达尔公司向君合民汇公司合计支付了 1,500 万元投资诚
意金 ,计入“预付账款-长期资产预付款-预付投资款”。根据《项目投资合作框
架协议》约定,如未能在半年内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康达尔公司有权随时终止
投资合作事宜,同时君合民汇公司需在签署终止协议之日起 10 日内将康达尔公
司预付的投资诚意金一次性退还。(2)根据康达尔公司与深圳前海光信创新并购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光信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
康达尔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委托前海光信公司以前海光信公司的名义投资于“深
圳城市更新类项目”,投资期限 2 个月,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合同延
期。2018 年 3 月,康达尔公司向前海光信公司合计支付了 5,000 万元,计入“长
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根据《委托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前海
光信公司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 20%分享收益,投资期限到期后三
个工作日内前海光信公司向康达尔公司返还投资款,2018 年 6 月康达尔公司收
到前海光信公司退回投资款 1,350 万元,2018 年 7 月收到前海光信公司的投资
收益 385,218.63 元。(3)康达尔公司通过经内部审批的支付审批表于 2018 年 8
月以商务顾问费用名义向深圳市启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晖公司)
分 2 笔转账支付 3,000 万元和 600 万元,计入“预付账款-长期资产预付款-预付
投资款”,记账凭证摘要为“山海上园预付投资款”。综上所述的预付投资款合计
8,750 万元截至报告签发日均尚未收回,在报表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
料:
    (1)以上投资事项及投资款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上逾期未收回投资
款的可收回性评估;
    (2)以上预付投资款函证时被要求按新地址转寄后退回且无法提供新的函
证信息。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结合前述前管理层部分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除上述预
付投资款项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异常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的交易;
    (2)2018 年度发生上述交易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
    (3)上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及合并财
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及往来余额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二、影响金额
    截至目前,上述预付投资款合计 8,750 万元在报表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所涉及的影响金额难以确定。
       三、董事会说明
    2018 年 8 月以来,公司新任治理及管理团队已就相关重大缺陷制定整改措
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已对相关嫌疑人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及时调整,在预付款
方面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授权体系,明确了立项、合同审批、付款的具体流程,相
关预付款的内控缺陷已得到有效整改。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的调查工作,在调查结果出具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