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达:关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2019-08-24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 康达 公告编号:2019-064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深
检刑不诉[2019]108 号、109 号、1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5 日分别收到深圳市公安局信息,公
司原董事长罗爱华、原董事李力夫和原监事张明华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2019 年 4 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被
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称公司原董事长罗爱华、原监事张明华等 4 人涉嫌背信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移送审查起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2018 年 8 月 16 日、2019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
2018-099)和《关于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二、《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
1、对于被不起诉人李力夫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
为,李力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力夫不起诉。
2、对于被不起诉人张明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
为,张明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明华不起诉。
3、对于被不起诉人徐春燕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春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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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春燕不起诉。
公司尊重市检察院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司将依据相关事实采取
积极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19]108 号、109 号、
110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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