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销部分股权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部分股权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核销股权投资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会 计政策、制度的规定,核销依据充分,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该核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核 销事项。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栾胜基、王红兵、陈东、李东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