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后所做出的合理变更。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红兵、李东明、栾胜基、陈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