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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3月)2020-03-24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
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侯选人名单,股
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就任。监事连选可以连
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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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
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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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
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的填
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
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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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
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
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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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
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
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
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董事
会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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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专项报告和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十一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和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
主席必须在二个工作日答复,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
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
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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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
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
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交至公司董秘,由公司董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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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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