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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电池: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
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关于惠州电池采购自动化生产线的关联交易议案》
    1、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惠州电池采购自动化生产线的
关联交易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通过多方比
价的方式选择供货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表决时,四位关联董事均
予以回避。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
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韦     岗

毕向东

谭     跃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