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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电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01-31  

						 证券简称:德赛电池                    证券代码:000049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零一九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下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
配[2008]171 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和《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20,524.3738 万股的 0.98%。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64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调整。
    5、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8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8、公司具备以下实施本计划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
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
善,运行规范;


                                         2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
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
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7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4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7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17%。
    1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8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19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9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0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0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1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




                                           3
    12、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
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
本计划。
    14、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
    15、本计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并予以实
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17、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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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8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17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0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2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4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德赛电池、公司   指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
                      股票并从中获益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
   激励对象      指
                      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
    限售期       指
                      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
  解除限售日     指
                      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6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下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
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
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
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7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8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
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已与任职单位
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
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
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0,524.3738 万股的 0.98%。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刘其           董事长              5             2.50%          0.0244%

                                           8
   何文彬        董事,总经理        4            2.00%          0.0195%

    王锋             董事会秘书      2            1.00%          0.0097%

    陈莉             财务总监        4            2.00%          0.0195%

     控股子公司高管(6 人)          51           25.44%         0.2485%

     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34.4         67.06%         0.6548%
         (不超过 77 人)

              合计                  200.4        100.00%          0.9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
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 30%以内。解除限售时实际收益原则上不超
过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 40%。对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所有激
励对象承诺超过部分归公司所有。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
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9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3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3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3
                    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锁定至任
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6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6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有关规定,
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3.95 元的 50%,为
11.98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每股 23.80 元的 50%,为 11.90
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3.59 元的 50%,为
11.80 元/股;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每股 24.32 元的 50%,
为 12.16 元/股。
    5、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5.31 元的 50%,为
12.65 元/股;
    6、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9.27 元的 50%,
为 14.64 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64 元/股。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11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7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4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7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17%。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2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
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8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19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9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0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0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1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

    注:(1)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EPS),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
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2)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
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
                                           13
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
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并注销。
    (五)对标企业
    本计划的对标公司共 18 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6121.TWO        新普                 10    300068.SZ      南都电源

   2          1399.HK        飞毛腿                11    300088.SZ      长信科技

   3          3211.TWO        顺达                 12    300115.SZ     长盈精密

   4         000021.SZ       深科技                13    300207.SZ       欣旺达

   5         000100.SZ      TCL 集团               14    600203.SH      福日电子

   6         000829.SZ      天音控股               15    600482.SH      中国动力

   7         002241.SZ      歌尔股份               16    600584.SH      长电科技

   8         002416.SZ       爱施德                17    601138.SH      工业富联

   9         002426.SZ      胜利精密               18    601231.SH      环旭电子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现金分
红比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此外还要求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指标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和持
续获利能力;每股收益,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经营的收益成果;现金分红比例,表明当前
利润水平维持在稳定状态,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公司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的


                                             14
业绩表现,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
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5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6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19 年 1
月 30 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 12.95 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19 年 2 月授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200.4 万股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股份支付费用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0.4        2595.18      780.96     937.15     576.71     264.32     36.04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拟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成本最高值,最
终的实际会计成本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的实际
人数和股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认。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
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7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
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
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
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
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18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19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
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
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
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
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20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
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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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
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
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
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
    (四)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
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回购并注销,并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1、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
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提起仲裁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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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
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
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23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
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
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
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
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
行。
       三、本计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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