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9 证券简称:德赛电池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以 8.0017 元/股的价格, 回购注销 2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068 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情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 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19 年 1 月 30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9 年 3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转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1 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粤国资函〔2019〕801 号),广东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惠州 市国资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并予以备案。 5、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司通过内部协同办公平台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 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14.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关 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8、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因 1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公司实际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5.40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由 205,243,738 股增加至 207,197,738 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9 月 12 日。 9、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同意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7,197,738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10、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7,197,73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送红股 4.5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207,197,738 股增至 300,436,720 股,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由 1,954,000 股调整为 2,833,300 股。 1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2 案》,拟在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许永东、刘辉共 计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提交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3、2021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象许永东、刘辉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000 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300,407,720 股。 14、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李润朝、孙荣华、乔光霞、周 少龙共计 4 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7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98,487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提交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6、2021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象李润朝、孙荣华、乔光霞、周少龙共计 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108,750 股 的 回 购 注 销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300,298,970 股。 17、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拟在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 莉共计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068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 3 生变化”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 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 鉴于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莉共计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按照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对以上人员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的数量 本次回购因离职而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068 股,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际授予但尚未 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797,063 股的 1.51%,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300,298,970 股 的 0.01%。 (三)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的调整方法为: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发生派息的调整 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如 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且公司已 实施完毕 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由 14.39 元/股调整为(14.39-0.7-1)÷(1+0.45)-0.75=8.0017(元/股)。 如《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实施了其他权 益分派方案,公司将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并及时公告。 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 37.62 元,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授予价格与回购 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回购价格为 8.0017 元/股。 鉴于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莉共计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2 人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068 股按 8.0017 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4 应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216,590.02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 300,298,970 股减少为 300,271,902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815,186 0.60% --- 27,068 1,788,118 0.6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8,483,784 99.40% --- --- 298,483,784 99.40% 三、股份总数 300,298,970 100.00% --- 27,068 300,271,902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莉共计 2 人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该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27,068 股按调整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 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莉共 计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该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068 股按调整后授予 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予以 回购注销。本监事会已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 5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调整依据、资金来源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及其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 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资事宜。 八、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 2019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及“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因此,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及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 法授权。 九、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