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3-30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 4 号德威大厦 709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2555956、 2555698 传真: 0752-2555696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 4 号德威大厦 709
二零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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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
州市国资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
资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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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2.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4.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
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
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并作为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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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19 年 1 月 30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9 年 3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转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粤国资函〔2019〕801 号),广东省
国资委原则同意惠州市国资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并予以备案。
5、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司通过内部协同办公平台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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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7、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8、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因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公司实际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5.40 万股。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由 205,243,738 股增加
至 207,197,738 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9 月 12 日。
9、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7,197,73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10、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207,197,73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送红股 4.5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207,197,738 股增至
300,436,720 股,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由 1,954,000 股调整为 2,833,300 股。
1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拟在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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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刘辉共计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提交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3、2021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象许永东、刘辉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9,000 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300,407,720 股。
14、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李润朝、孙
荣华、乔光霞、周少龙共计 4 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依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98,487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提交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原激励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6、2021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对原激励对象李润朝、孙荣华、乔光霞、周少龙共计 4 人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750 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
变更为 300,298,970 股。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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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拟在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欧龙
云、范莉莉共计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068 股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
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
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
鉴于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莉共计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按照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对以上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的数量
本次回购因离职而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068 股,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际
授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797,063 股的 1.51%,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300,298,970 股的 0.01%。
3、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调整方法为: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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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如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且
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4.39 元/股调整为(14.39-0.7-1)÷(1+0.45)
-0.75=8.0017(元/股)。
如《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实施了
其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将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为 37.62 元,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授予价
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
确定回购价格为 8.0017 元/股。
鉴于原激励对象欧龙云、范莉莉共计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该 2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068 股按 8.0017 元/
股予以回购注销,应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216,590.02 元。
(三)本次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
格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调整依据、资金来源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及其涉及的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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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减资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及本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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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署页》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蒋 枞 陈晓铭
黄秀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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