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纸质或电子档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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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九)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重大事
项;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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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八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九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并在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在公司证券事
务部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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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筹管理。公
司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指定专人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
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消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与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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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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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核实并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在处罚决定做出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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