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2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2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7
第一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7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8
第三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责任 ...................................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 12
第七章 记录和档案管理................................................. 13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4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14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和常设机构 ................................... 15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 15
第十二章 附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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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
事务部、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有关信息
的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循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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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原制度第八条调整后)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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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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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披露
时间的预约和变更等,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并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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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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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条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的情形:
(一) 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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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
(二)免予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同意可以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
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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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立即报告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审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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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六)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七)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及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各子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
重大信息的报告和审议流程,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包括重大业务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各子公司应当同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送其董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
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时间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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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误导的成分,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
内容,使公司或相关人员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大股东、投资者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二) 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
知董事会;
3、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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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5、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
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6、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7、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8、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
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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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
取严格保密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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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利用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内幕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尚未披露的重要经营信息、重
要财务数据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等保持足够敏感和警惕,不得在公司公
开披露前提前发布、透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
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
同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
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作
出公告,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如果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的商谈,
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
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以促使特定对象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
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立即披露
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章 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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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传送、审核及签署等文件,委派专人负责整理、记录
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事务部提供。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相关
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
制。通过组织推介会、电话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交流。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
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或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对外宣传、推广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对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沟通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证券事务部对参与人员、来访时间、地点、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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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和常设机构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
站。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九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公众查
阅。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
准确或不完整,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报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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