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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德
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意见:
    1、通过对照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配股条件。
    2、本次配股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实际及资金需
求等,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为本次配股制定的《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经审阅《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报告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经审阅《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司最近
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我们审阅了《关于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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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7、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
为该股东回报规划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充分重
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
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吴黎明




   宋文吉




   李    晗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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