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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马A: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 000050          证券简称:深天马 A         公告编号:2018-080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

     月6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实际

     行使表决权的董事9人,分别为:陈宏良先生、朱军先生、汪名川先

     生、付德斌先生、董海先生、孙永茂先生、王苏生先生、陈泽桐先生、

     陈菡女士。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讨论并通

     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等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    修订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条文    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一                                   及部门规章,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1               新增     -
         条                                     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
                                                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构建企业法治文化,确保依法治企、
                                               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份: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股权激励;
    第二十          其他公司合并;
2            修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职工;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的。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二十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3            修订   属于第(二)项、第(四)
      六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或者注销。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4            修订
      九条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不得转让。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 等相关
                      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
5              修订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零八条          新增此条项下的第(八)项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第一百
6     三十八   删除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
        条


          《公司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

     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

    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   修订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条文   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第三条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
     第三
1           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条          新增此条项下的第(八)项
                                                    (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第十
2           修订   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二条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     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说明。                           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第十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           修订
     五条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董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事会会议,并可就涉及法律事项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的提案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做出上述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
次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

则》。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确定具体会

议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并同意授权董事长确定具体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等相关事

项并发出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