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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马A: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20  

						证券代码:000050        证券简称:深天马 A          公告编号:2020-054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0年8月18日(星期二)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

月19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实际
行使表决权的董事9人,分别为:陈宏良先生、朱军先生、汪名川先

生、付德斌先生、董海先生、孙永茂先生、王苏生先生、陈泽桐先生、
陈菡女士。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
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
                  修订方
序号   修订条文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式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
                           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1      第三条     修订    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
                           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 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
 2      第六条     修订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
                           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下简称“三方协议”)。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3      第七条     修订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
                                                                                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务顾问;
                           问;




                                                              2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第八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运用时,资金支出须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相关
                    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审批程序。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
                    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
4   第八条   修订   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董事会审批。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
                                                                       金用途的投资。
                    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5   第九条   修订   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资金
                                                                       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计划(如有):                                     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6   第十条   修订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大变化的;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三) 超过最近一次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
                      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7   第十一条   修订
                      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等。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8   第十二条   新增                           -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给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第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9   第十六条   修订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用。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 确同意意见。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息收入)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
                       理制度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符合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10   第十九条   修订   (如适用);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2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5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进行的措施;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顾问出具的意见;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补充流动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
                       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告。
                       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第二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
                       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
                       金总额的30%。                                      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上述事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11   第二十条   修订
                       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
                       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超募资金:



                                                          6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       (三)归还银行贷款;
                         信息披露义务。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
                                                                              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
                                                                              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12   第二十二条   修订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7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露。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13   第二十六条   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
14   第二十七条   新增      -
                                                                           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15   第二十八条   新增      -                                              日起实施。




                                                            8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
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

    二、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
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

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董事
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562,982,768.16元置换公司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9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