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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马A: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2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孙彦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 14:50 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城 64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
                                                                法律意见书
开方式、审议事项与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布的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陈宏良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1,567,556,1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8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授
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87,547,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43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780,008,32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1.73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338,145,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13.7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44,367,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4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93,778,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8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意见书
       1、《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
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
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
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 况 : 同意 786,547,439 股,占 出 席会议所 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97.5957%;反对 19,37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4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317,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1800%;反对 19,37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
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知
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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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曾铁山




                                                        孙彦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