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 关会议资料,并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与合作方共 同投资设立合资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此次投资事项是公司在新型显示领域进行的前瞻性技术创新布 局,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显示领域的行业地位, 加速实现全球显示领域领先企业的战略目标。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项目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王苏生 陈泽桐 陈 菡 张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 1 页 共 1 页